銀行自營投資手冊(三):流動性監管指標對銀行投資行為的影響(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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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營投資手冊(三):流動性監管指標對銀行投資行為的影響(上)。
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引入與演變
2007 年–2009 年全球金融危機后,巴塞爾協議 III 于 2010 年系統提出流動性覆蓋率(LCR) 與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兩項核心流動性標準,用于強化銀行短期與中長期流動性約束。 國內層面,我國流動性監管體系總體呈現“先監測、后監管、再體系化完善”的路徑。2006 年提 出流動性監測指標,2014 年推動流動性監管指標與監測指標并行,2015 年進一步調整流動性 監管指標內容并擴充監測指標。2018 年正式發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最 終確立了 LCR、NSFR、流動性比例(LR)、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HQLAAR)和流動性匹 配率(LMR)五項監管指標+多項監測指標的框架并明確按月/季度報送機制。
流動性覆蓋率 LCR=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HQLA)/未來 30 天內現金凈流出
監管要求 LCR 水平不低于 100%。LCR 的分子端 HQLA 分為一級資產、二級(2A/2B)資產 并采用資產×折扣系數加權匯總;分母端則通過對不同負債/資產現金流設置折算率來刻畫穩 定性差異。另外 LCR 計算過程中還需要關注的是:1)HQLA 不能過度依賴二級資產,二級資 產占比不得超過 HQLA40%,2B 資產占比不得超過 HQLA15%。2)30 天內到期的抵(質)押 業務需還原調整。3)已經用于抵(質)押的資產需要扣除。4)買斷式逆回購和證券借入的資 產可有條件納入。5)普通金融債和同業存單不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凈穩定資金比例 NSFR=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
監管要求 NSFR 水平不低于 100%。NSFR 的分子端可用的穩定資金為銀行不同類型的負債和 資本金乘以對應折算系數,期限越長、客戶黏性越高、提前流失概率越低的資金,對長期資產 的支撐能力越強,被賦予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越高。分母端所需的穩定資金反映的是資產端與 表外項目對穩定資金的占用程度,資產期限越短、流動性越好、信用質量越高的資產所占用的 穩定資金越少,即所需穩定資金系數越小。
LCR 與 NSFR 的區別
首先從監管邏輯來看,LCR 更注重短期流動性安排,NSFR 更著眼于中長期期限結構。其次從 計算方法上來看,LCR 可理解為資產/負債,NSFR 可理解為負債/資產;二者形式看似相反但 監管要求均為≥100%,原因在于其分子分母計算邏輯相反。LCR 分子遵循資產流動性越好折 算系數越高、分母遵循負債穩定性越差折算系數越高的邏輯;而 NSFR 分子遵循負債/資本越 穩定折算系數越高、分母遵循資產越缺乏流動性折算系數越高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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