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在我國取得了顯著成就。
1.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
(一)政策框架
2016 年 8 月,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形成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首份頂 層制度文件。2021 年,中國人民銀行初步確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綠色金融發展政策思路。其中, “三大功能”分別指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即通過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監管 政策、強制披露、綠色評價、行業自律、產品創新等,引導和撬動金融資源向低碳項目、綠色轉型項目、碳捕 集與封存等綠色創新項目傾斜。風險管理功能,即通過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綠色和棕色 資產風險權重調整等工具,增強金融體系管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能力。市場定價功能,即推動建設全國碳排 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碳期貨等衍生產品,通過交易為排碳合理定價。“五大支柱”分別指綠色金融的標準體系、 信息披露、激勵約束體系、產品和市場體系以及國際合作。
2024 年 3 月,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和中國證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豐富和落實“三大功能”和“五大支柱”的政策思路,中期目標是不斷健全五大支 柱:“未來五年,國際領先的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體系基本構建,金融基礎設施、環境信息披露、風險管理、 金融產品和市場、政策支持體系及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不斷健全,綠色金融區域改革有序推進,國際合作更加密 切,各類要素資源向綠色低碳領域有序聚集。”遠景目標是三大功能更好發揮:“到 2035 年,各類經濟金融綠 色低碳政策協同高效推進,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更加成熟,資源配置、風險管理 和市場定價功能得到更好發揮。”

(二)政策目標
1. 總體目標:支持綠色低碳發展,順利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在中國堅定不移推進雙碳戰略的背景下,綠色金融作為推動經濟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其價值與 意義愈發凸顯。為應對工業化進程帶來的全球變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國際社會通過《京都議定書》 和《巴黎協定》等協議,確立了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目標。各國通過國家自主貢獻機制,根據自身國情, 以全球溫度上升不超過 1.5℃或 2℃為基準,提出“碳中和”目標,并采取了一系列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根據 Net Zero Tracker 網站統計1,截至 2024 年 8 月,在其監測的 198 個國家(地區)中,已有 147 個國家(地 區)宣布了“碳中和”目標,其排放量占全球總量的 88%,GDP 占全球的 93%,人口占全球的 89%。其中,約 92%的國家(地區)承諾將于 2050 年前實現“碳中和”。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面對全球氣候風險的挑戰時,充分展現大國擔當,主動承擔與國情 相符合的國際責任,制定并實施了旨在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雙碳”戰略,積極貢獻于全球氣候行動。根據“雙碳”戰略,中國將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強度降幅,用全球歷史上最短的時間實現從碳達 峰到碳中和。從國際對比來看,發達國家從碳達峰到碳中和,歐盟將用 71 年,美國用 43 年,日本用 37 年,而 中國規定的時間只有 30 年,歐盟、美國、日本所用的時間分別是中國的 2.4 倍、1.4 倍、1.2 倍。為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中國必須付出極其艱巨的努力。在這個過程中,綠色金融能夠有效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引導功能, 是推動經濟向低碳和可持續發展方向前進的重要驅動力。
2. 系列量化目標
近年來,諸多頂層政策文件對我國綠色產業發展提出了一系列具體量化目標,主要領域涉及單位國內生產 總值能耗、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穩妥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加快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大力 發展循環經濟、推進交通運輸綠色轉型等領域,為綠色產業發展提供了明確方向和具體行動指南。這一系列量 化目標不僅體現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問題的高度重視,而且通過設定具體可量化的指標,促使各級政 府、企業和社會各界形成共識,集中資源和力量,推動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量化目標的設定,還能夠促進政 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為投資者提供長期穩定的市場預期,激發市場活力,吸引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綠色產 業。同時,這些目標也是檢驗政策效果和調整未來政策方向的重要依據,有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 設的長遠目標。總的來看,各份文件提出的量化目標在時間維度上保持了前后一致性,只是各文件有所側重。 例如,今年 8 月 11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其中提出,“到 2030 年,節能環保產業規模達到 15 萬億元左右。”這一表述在之前的政策文件中沒有出現,總體來看完成目 標的難度不高。2023 年 1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21 年節能環保產業產值超過了 8 萬億元,并且近年來節能環保產業產值年均增長 10%以上。對于國際市場來說,節能環保產業產值年均增長也 有 8%左右。如果以 2021 年節能環保產業規模為 8 萬億元來計算,到 2030 年節能環保產業規模達到 15 萬億元 左右,只需年均增長率高于 7.2%即可,這對于當前我國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速度而言是一個較為容易完成的目標。 此外,《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還提出,“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 25% 左右。”這一表述已在 2021 年國務院印發的《2030 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中出現,本次《關于加快經濟社會 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重提這一量化目標,展示出中國政府對于加快綠色轉型和實現碳達峰目標的堅定決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數據,2023 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已達 57.3 億噸標準煤,未來能源消耗量還將剛性增 長,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不足 18%,石油、天然氣嚴重依賴進口,保障能源安全面臨較大壓力。2024 年 5 月, 國務院印發《2024—2025 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其中提到了 2024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到 18.9%左右,并 且提出目標,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到 20%左右。根據之前的政策表述,若要完成本次《意見》提出的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 25%左右的目標,需要年均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至少 1 個百分點,這與 近年來的年均提升速度基本一致。
2.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綠色金融在我國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在推動綠色產業發展方面仍存在一些挑戰,這些挑戰影響了綠色金融 服務的有效性和普及性。具體來看: 首先,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步伐相對緩慢,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金融服務的廣泛覆蓋和深入發展。 在我國,綠色金融服務的主體仍然是傳統的銀行貸款,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開發性金融機構和股份制銀行, 它們在綠色信貸市場中占據了主導地位。這些金融機構傾向于將資金投向綠色交通、可再生能源等大型項目, 這些項目往往能夠帶來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也更容易獲得政策支持和市場認可。然而,這種偏向 大型項目的融資模式,卻忽視了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等其他金融產品的發展,這些產品在推動綠色經濟轉型中 同樣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綠色基金可以為綠色技術創新提供資金支持,綠色保險則可以為綠色項目 提供風險保障。當前,這些產品的市場規模相對較小,產品和服務創新不足,無法滿足市場對多樣化綠色金融 產品的需求。此外,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還面臨著政策環境、市場機制、技術能力等多方面的挑戰。為了推動 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發展,需要政府、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共同努力,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優化市場環境,加強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以激發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活力。
其次,綠色金融的普及程度亟待提升,特別是在中小微企業領域。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們在促進就業、創新和經濟增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信息不透明等原 因,中小微企業在獲取綠色金融服務方面面臨著諸多困難。大型銀行主導的綠色信貸市場往往更傾向于為大型 企業和項目提供資金支持,而忽視了中小微企業的需求。這不僅限制了綠色金融對更廣泛領域的支持能力,也 影響了中小微企業的綠色轉型和發展。數據顯示,綠色小微企業約有 850 萬家,占全國綠色企業總數的 85%左 右。與此同時,盡管有超過 4000 家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它們在綠色信貸市場中的份額卻不足 9%。這一現狀突 顯了中小微企業在推動社會經濟全面綠色轉型中扮演的關鍵角色,同時也指出了綠色金融服務在覆蓋這些企業 方面存在的不足。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多個層面入手,提高綠色金融的普及程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 過制定優惠政策、提供財政補貼、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加強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適合中小微企業特點的綠色信貸、綠色基金、 綠色保險等產品,降低中小微企業獲取綠色金融服務的門檻。同時,還需要加強綠色金融知識的普及和教育, 提高中小微企業對綠色金融的認識和參與度,激發它們的綠色轉型動力。
最后,加強對潛在的“漂綠”風險的監管是綠色金融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所謂“漂綠”,是指企業或項 目在沒有實質性環保措施的情況下,通過虛假宣傳其綠色屬性來吸引投資者和社會關注的行為。隨著綠色金融 市場的快速擴張,一些不具備真正綠色屬性的項目或企業可能會通過“漂綠”行為來獲取資金支持,這不僅損 害了綠色金融的聲譽,也影響了綠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加強對“漂綠”行為的監管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公開透明地披露其環境影響和碳排放數據,為金融機 構和投資者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其次,需要加強對綠色項目的認證和評估,確保項目符合綠色金融的標準和 要求。此外,還需要加強對“漂綠”行為的處罰和追責,提高違規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懾。同時,金融機構也 需要提高自身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加強對項目的環境風險評估,避免資金流向“漂綠”項目。通過這些措 施,可以有效防范和減少“漂綠”風險,保障綠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總體來看,我國綠色金融在促進綠色產業發展方面仍需解決產品創新、服務普及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但隨著政策環境的優化、市場需求的擴大以及金融科技的進步,綠色金融有望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為推動 我國經濟的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