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過 往中國企業赴美上市后遇到的問題,企業可以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全面識別合規要求,健全合規管理架構 企業開展境外日常經營,應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全面掌握關 于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數據和隱私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反腐敗、反賄賂、 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貿易管制、財務稅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二)制定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運行機制 在識別了各項合規行為準則的基礎上,企業應當根據特定的主體或風險領域 制定具體的合規管理辦法,包括但不限于禮品及招待、贊助及捐贈、利益沖突管 理、舉報管理和內部調查、人力資源管理、稅務管理、商業伙伴合規管理等內容。 尤其應當結合美國國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身企業的發展需要,制定相應的合規 風險管理辦法。
(三)防范應對合規風險,持續改進合規管理體系 企業上市后應當建立必要的制度與流程以識別新的和變更的合規要求。可以 通過聘請法律顧問、梳理行業合規案例等方式動態了解美國政府經濟和法律環境 的變化,以便企業內部能夠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有效識別和化解各類合規風險。 以下是為您生成的一段話,供您參考: 在建設企業的合規管理體系時,可以充分對照 SO 37301: 2021《合規管理體 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簡稱 ISO 37301)。ISO 37301 為合規管理提供了一套全 面、系統且國際認可的框架和指南。依據這一標準,企業能夠明確合規管理的方 針和目標,建立健全的合規組織架構,合理分配職責與權限。同時,通過對合規 風險的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制定出針對性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在實施過程中, 不斷監測和審查合規管理的績效,及時發現偏差并進行糾正,持續改進合規管理 體系,使其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和監管要求,為中國企業赴美上市提供堅實的合規保障。
(四)識別監管措施,事前及時規避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后,將不得不接受美國法律的管轄,比如《反海外腐敗 法》(FCPA)。在美國法之下,中國的政府工作人員(包括國企員工)對這些在 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而言成了 “外國官員”。如果赴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向中國 政府工作人員行賄,其既要在中國法律下接受處罰,也會在 FCPA 下接受處罰。 中國公司赴美上市后受《反海外腐敗法》的處罰早有先例。2013 年中國寧波 某石化公司及其前首席財務官因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賬簿和會計記錄條 款及內部控制要求受到重罰。同年 3 月 15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再次發布公 告稱大連某環境工程科技公司及其兩名高管因違反《反海外腐敗法》受到重罰。 該科技公司的不當行為包括利用公司資金為個別高管謀利,被侵占的公司資產總 價值達數百萬美元。和此前被處罰的公司一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該大連 公司及其個別高管違反(或共謀違反了)《反海外腐敗法》的賬簿和會計記錄條 款以及內部控制條款。
一個成熟的企業在發現公司內部的重大合規風險有可能引發危機時,往往會 把向相關監管機構報告作為一個可選方案,在向政府機關自我舉報相關違法、違 規行為的同時展示公司在合規管理及/或體系建設所做的努力,以求減輕,甚至 免除處罰。比如,美國某公司前中國區主管涉嫌在中國行賄,支持公司的銷售人 員向公立醫院的醫生行賄。該公司在收購之后因為合規措施跟進到位,及時地發 現了問題并主動向美國政府做了自我披露,因此美國證監會決定不處罰該公司, 僅對該名高管處以 4.6 萬美元罰款。 事后的自我披露只是獲得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合規紅利的危機管控措施之 一,建立強勁的合規管理體系仍應是企業長遠發展的首選,否則難免在風險發生 前、中、后期出現應對失當,甚至被加重處罰。
(五)關注第三方合規,降低各方合規風險 對赴美上市企業而言,合規管理不能僅停留在制度層面,應當將合規理念浸 潤到企業文化里,成為企業的文化內核和 DNA,防范合規風險。事實上,在經 濟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下,各國企業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這種聯系既加深了企業間的經濟交流,為企業發展提供雙倍機遇;與此同時,各企業之間合規風險 共擔,無形地增加了企業需要關注的風險點。這就要求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 系,不僅要嚴格要求自身行為,還必須帶動第三方供應商、經銷商、代理商等關 聯企業做到合規。
以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為例,該法不僅禁止美國公司以及在美國 上市的公司在美國以外的地區行賄政府官員,同時也禁止這些公司通過供應商、 代理商等第三方行賄。鑒于此,為了防止第三方行賄給自身帶來合規風險,一個 合規主體往往會把第三方供應商、經銷商、代理商等納入自己的合規管理體系中 加以管理,而不愿意被納入合規管理體系的第三方則會喪失合作機會。2018 年 7 月 2 日,總部位于美國芝加哥的某烈酒制造商同意支付 800 多萬美元罰款,以解 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其印度分公司違反 FCPA、通過第三方銷售渠道進行 不當支付的民事指控。2016 年總部在美國某參數技術公司及其兩家在華子公司 同意支付超過 2800 萬美元(約合 1.8 億人民幣)的罰款,就有關海外受賄的民 事和刑事指控達成和解;SEC 調查發現,該公司兩家中國子公司通過向多名非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支付不合規的旅行、娛樂及其他費用,與其所在的國有企業達成 了金額約為 1180 萬美元的銷售合同,同時公司給赴美考察的相關人員安排了過 多的娛樂消費,并以合法傭金或商務費用的形式記錄,已經違反了 FCPA 中禁止 行賄的相關規定。該公司上繳約 1180 萬美元的違法所得,同時支付近 180 萬美 元的判決前利息。SEC 還宣布與該公司在華子公司的某前雇員達成延遲起訴協 議。根據這項協議,針對他可能違反 FCPA 的指控將延遲 3 年進行,理由是他在 案件調查中給予了極大合作,這也是 SEC 第一次在有關反海外腐敗行為的案件 中與個人達成延遲起訴協議。19 上述案例說明,公司的合規文化不僅應當滲入到自身的經營管理中,還應當 要求子公司、經銷商、代理商、第三方供應方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包括 FCPA 在 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盡可能避免可能的合規風險。
(六)監管機構推行舉報制度,違法違規更易查處 根據第二章提到的《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如果舉報人的 信息觸發了執法行動, 且 SEC 收取的罰金超過 100 萬美元, 那該舉報人就可以獲得罰金的 10%—30%作為獎勵。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公司 的披露和財報存在問題、上市欺詐、市場操控行為等違反 FCPA 的行為等等。根 據 2021 年公布的數據,SEC 向 80 項執法行動中的 97 個舉報人發放了超過 5.23 億美元的獎勵。20 2020 年 9 月,SEC 又發布了新修訂的《吹哨人規則》(“Whistleblower Program Rules”),為吹哨人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定義、程序和規則,明確了 吹哨人獲得獎勵應提供線索的形式和方式,以及確定獎勵金額的相關程序等關鍵 事項。SEC 這一舉措,彰顯了美國證監會打造透明化、合規化證券市場的決心, 同時給赴美上市的企業再次敲響警鐘,在“最嚴格”監管的時代背景下,企業唯 一能做的就是做好合規風險管理,規避可能的風險,保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七)提高高管合規意識,防范“長臂管轄” 除了維護正常的商業秩序及美國國家安全的目的以外,高管犯罪亦是美國方 面用于打壓外國企業的一種長臂管轄手段。根據《美國陷阱》,1977-2014 年間, 涉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這一國內法的調查中,有 30%(474 項)是針對非美 國企業的,并且非美國企業支付的罰款占總額的 67%。21根據美國 FCPA 的“屬 人管轄”原則,美國的“國內單位”“發行人”也將屬于 FCPA 管轄范圍內,而 “美國國內單位”的定義非常廣泛,即“根據美國或各州、屬地、控制地或聯邦 法律成立或主要業務地在美國的任何公司、合伙企業、聯營、股份公司、商業信 托、非公司化組織或個人獨資企業,此外還包括代表國內人行事的管理人員、董 事、雇員、代理人或股東,即包括在美國境內從事特定行為的外國個人或實體”。 “屬人原則”是行使“長臂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美國司法管轄權擴張的 一種手段,近年來,美國針對境外犯罪已經實際采取的長臂管轄權原則,屬于特 殊的屬人管轄權原則,該行為實質上已經侵犯了他國主權。
此外,管轄連接點也是美國利用《反海外腐敗法》進行“長臂管轄”的重點。 具體而言,美國要處罰他國的企業和個人,需先明確其具有管轄權,而這一前提 則是需要通過管轄連接點確立。例如,對“美國人”的擴大解讀已在美國執法領 域有所體現,以此進一步擴大美國檢察官對其行使管轄權。典型的連接點如在美發行證券或依法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定期申報、在美注冊登記或取得國籍或定居以 及利用美國設施工具進行賄賂等都會成為美國管轄的連接點。22另外,即使不能 通過美國的“連接點”等方式對實質的行為行使管轄權,美國仍有可能利用洗錢、 電匯欺詐和銀行欺詐等方面的法規指控相關方涉嫌濫用美國金融體系。目前在 《反海外腐敗法》的領域管轄連接點的靈活性及行政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度等因 素都將進一步增加外國企業及個人的制裁風險。
跨國企業如果涉及違反 FCPA 等,相關企業的高管人員將可能面臨被美國利 用其寬泛的“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等長臂管轄司法權,追究民事,甚至是 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為此,可能引發高管出境活動的人身限制類風險。為此, 企業為了應對白領犯罪相關長臂管轄應當建立健全境外運營合規體系,對包括出 口管制、經濟制裁、反商業賄賂及海外反腐敗等領域在內的境外經營風險進行全 面排查,將員工篩選篩查機制、職責隔離機制、內部舉報機制及內部審計機制植 入合規體系,同時配以功能強大的軟件進行實時異常監控,并根據風險排查漏洞, 有針對性地制訂合規手冊及整改方案。